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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洪山区非农业排水价格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洪山区非农业排水价格的批复
(武价函[2004]60号)


洪山区物价局、水务局:
  你们《关于本辖区征收非农业排水费价格的请示》(洪价字[2004]20号)收悉。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59号令发布的《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78号)的有关规定,经与武汉市水务局会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非农业排涝(渍)价格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和“在依据《水价办法》确定非农业排水价格标准时,要考虑与当地农业排水费标准相衔接”的规定,同意你区非农业排水价格为:电力提排每立方米0.05元,涵闸自排每立方米0.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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