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江汉区红领巾江北小学等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武价函[2004]35号)
江汉区物价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核准武汉市江汉区红领巾江北小学和武汉市江汉区大兴新华家园小学两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江价[2004]6号)收悉。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37条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35条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学期·生
学校名称
| 学费标准
| 住宿费
|
江汉区红领巾江北小学
| 1000
| 500
|
江汉区大兴新华家园小学
| 600
| ―――
|
二、伙食费等个人生活费用,本着学生自愿选择就餐的原则,据实结算,每月公布。
三、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校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四、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各校应于2004年7月底以前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