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才关于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分校和武汉中学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才关于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分校和武汉中学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武价函[2004]40号)


武昌区物价局、武昌教育局:

  你们《关于核准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分校和武汉中学分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武昌价字[204]17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试行标准:     单位:元/学期·生

学校名称

学费

住宿费

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分校

5000

300

武汉中学分校

5000

300



  二、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校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三、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试行期至2005年8月。试行期满前两个月请学校重新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四、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分校和武汉中学分校应于2004年8月底以前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