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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电子信息卡补、换卡收取成本费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电子信息卡补、换卡收取成本费的批复
(武价函[2005]72号)


武汉兰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武汉市机动车驾驶人电子信息管理系统驾驶员电子信息卡换卡、补卡收取成本费用的报告》(武兰新价〔2005〕001号)收悉。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电子信息卡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人补领和换领卡收取成本费用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补领、换领电子信息卡应遵循有关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收费标准应在严格审核制卡成本、参考同类卡收费水平以及考虑补、换卡驾驶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由你公司自行确定,报我局备案。今后如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按规定另行报批。
  三、你公司应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在各发卡点显著位置挂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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