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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经营服务收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31日)废止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经营服务收费的复函
(武价函[2005]48号)


武汉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商请办理社区民间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函》(武民函〔2005〕5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房服字〔2000〕32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复函如下:
  一、社区家政、社区物业互助和社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项目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社区家政和社区物业互助服务收费标准由社区民间组织根据可提供的服务项目,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三、对有条件实行车辆规范管理并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的社区,要在征求社区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必要的车辆停放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车主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义务。
  四、社区民间组织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必须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附:社区家政服务、社区物业互助服务、社区内车辆停放管理服务项目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附

  一、社区家政服务
  1、家庭钟点工、保姆介绍
  2、再就业推荐服务
  3、家庭管道疏通
  4、其它家庭劳务
  二、社区物业互助服务(主要是没有物业公司入驻的老城区)
  1、社区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维护
  2、社区公共下水管网疏捞
  3、社区环境卫生委托管理
  4、社区居委会自管房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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