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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做好支持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做好支持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08〕327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精神,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鼓励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全省工商系统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33号文件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把贯彻落实33号文件精神作为民族工作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一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特别是对少数民族群众的优惠政策,使少数民族政策深入人心。二要加强工商干部、职工内部民族平等政策的宣传教育,坚决杜绝出现歧视、刁难少数民族群众的现象。各级工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用活用足少数民族各项优惠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少数民族群众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鼓励、支持和引导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二、积极调研,摸清情况。各级工商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深入少数民族聚居相对集中区,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充分了解本辖区内少数民族聚居地分布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了解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需求。在摸底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梳理、科学分类和可行性评估,研究探讨执行民族政策的新方法和新举措,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充分发挥工商职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工商部门(所)全面落实企业注册官制度,实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一人办结”制或“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二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深化分层分类登记模式,除个体工商户外,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基层工商所登记;三是对少数民族人员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无法提交产权证的,可以适当放宽场所证明,可以由当地街道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地区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下岗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优先办理,并按规定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费用;五是对少数民族聚居相对集中地区县、市工商局服务大厅设置少数民族办事绿色通道,方便少数民族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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