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三中学四新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武价函[2005]46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武汉市第三中学四新分校调整学费标准的函》(武教函〔2005〕83号)收悉。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37条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35条的规定,结合该校一年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情况和你局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武汉市第三中学四新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高中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4500元(含学期过程中各项学习的费用)。
二、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300元(学生自愿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