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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通知
(武价商[2005]172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负担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7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鄂价农工[2004]186号)精神,我局对全市医疗机构现行制剂价格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现将清理整顿后的武汉市传染病医院等15家医疗机构制剂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制剂价格从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我局此前下达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文件废止。
  二、此次公布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定价。
  三、医疗机构的自制制剂,仅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使用,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必须在2006年元月1日以前,将制剂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和零售价格等内容按相关规定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附件未列的制剂价格(包括新增制剂、变更剂型、规格等),以及其他尚未开展制剂价格审核和未参加本次制剂清理整顿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尽快向物价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
  六、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原则上一年一审定。在有效期内,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制剂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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