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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工商外企〔2006〕340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做好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启用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部分内容和规格进行了调整。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将“经营期限”改为“营业期限”、“企业类型”改为“公司类型”,去掉“分支机构”项目,增加了“实收资本”、“股东(发起人)”两项;副本说明中将年检时间改为3月1日至6月30日,副本规格改为A4。新版《营业执照》将“经营期限”改为“营业期限”;副本说明中将年检时间改为3月1日至6月30日,副本规格改为A4。请各被授权局抓紧对登记软件中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补录,进一步完善数据库,确保新版执照照面信息的准确性。
  二、统一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审批许可证件名称、期限体现在“经营范围”栏目中。顺序依次为,经营范围、审批许可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其它限定语。如某公司申请经营范围为:“生产食品、药品。”则在其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体现:“生产食品、药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至××年××月××日;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至××年××月××日,登记机关认为应明确的规范限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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