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公司合同、章程规定如期到资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合理充分理由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出资。公司设立登记时,其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外汇部门申请开立外汇帐号,并缴纳出资。
八、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前,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财产出资的,按照《执行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机关在登记中,遇到股东出资方式方面问题的,可与审批机关协调解决,或向上级机关报告。
九、对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除外)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其价格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该出资应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评估作价的需进行评估;
(三)符合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原则;
(四)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五)应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十、外商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意见》第十三条中所列的八种情形及股东延期出资变更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他登记或备案事项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后抄告原审批机关,同时该外商投资公司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外商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交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对于进口货物按规定可以免税的,申请人已取得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可直接办理相关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申请人未取得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可先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凭保放行手续。其新增资本由股东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执行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缴付出资或缴纳股款。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同时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其新增资本由并购人或股东按前款规定缴付出资。 外商投资公司新增资本的缴付时间与原注册资本的缴付时间分别计算。外商投资公司原注册资本逾期未到资的,缴足原注册资本后,审批、登记机关方予办理增资审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