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外企〔2007〕148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国家四部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规范、高效地开展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被授权局要按照依法行政、服务发展、鼓励投资、高效便民的原则,认真领会、理解
《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
《外资法》)的相互关系,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创造性地贯彻落实《执行意见》,为外商来闽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合资法》、
《合作法》与
《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长由中、外方其中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由另一方担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监事),其中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立股东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选应当符合
《公司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