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黄陂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5日)废止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黄陂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
(武价函[2005]5号)


黄陂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交易中心综合服务费的请示》(陂价〔2004〕41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4〕17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现就你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交易服务费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或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以下(含10)

2.5

2

10以上至100(含100)

2

3

100以上至1000(含1000)

1.5

4

1000以上

1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三)以上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
  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