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5日)废止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黄陂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
(武价函[2005]5号)
黄陂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交易中心综合服务费的请示》(陂价〔2004〕41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4〕17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现就你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交易服务费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或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 成交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
| 10以下(含10)
| 2.5
|
2
| 10以上至100(含100)
| 2
|
3
| 100以上至1000(含1000)
| 1.5
|
4
| 1000以上
| 1
|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三)以上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
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