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确定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计划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定中,严格成本约束机制和成本审验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含成本监审30个工作日)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申报一般以小区为单位,对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小区,也可按组团分期申报。申报及审定价格程序为:
(一)书面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填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连同相关成本资料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二)现场勘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书面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成本监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首先进行成本监审,监审中对成本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转告申请方更正。
(四)函复及公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函复申报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按照本细则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