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武价房[2005]106号)
各区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附:
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在中心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在远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