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紧急通知
(武价费[2005]35号)
市交通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转发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紧急通知》(鄂价费〔2005〕41号)精神,现就我市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办发〔2004〕81号和鄂价费〔2005〕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进行认真清理,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
二、对已向出租汽车收取2005年度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一律予以全额退还,切实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
三、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的管理,按照文件要求对本部门向客运出租汽车收取的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应该清退的,坚决清退,于2005年4月底前将清理和清退情况分别书面报市物价和财政部门。同时,各收费单位还应做好《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的变更工作,自觉接受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营运人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