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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五、职工监事代表问题
  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其设立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具体人选暂时无法确定的,可备案已确定的其他监事,事后再办理职工代表监事的备案手续。
  六、对外投资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的规定及其重点条款的解读,外商投资公司境内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审批、登记时不再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已按期缴纳出资的,可对外投资。但鉴于实际情况,外商投资的公司对外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
  七、不体现行业特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申报的经营范围涉及国民经济行业三大类以上,但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责成其调整名称。名称调整后,再予办理设立登记。
  八、香港或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闽投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免予公证。香港或澳门地区投资者来闽投资,其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仍需按照有关规定公证。
  九、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认定和处罚问题
  对生产型公司的办事机构从事产品的筛选、加工、制造、销售以及上述业务有关的采购、推销、仓储、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活动的,非生产型公司的办事机构直接承揽服务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可以认定其在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也可疏导其依法办理分公司的登记。不办理分公司登记,擅自从事上述活动的,可以认定为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办事机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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