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聘任问题
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董事由合营或合作企业各方委派或撤换。合营、合作投资者发生变更,其有关董事成员须由新投资者重新委派。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公司董事产生办法应当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重新委派或改选的,在委派或改选出的董事或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继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务。公司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公司登记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董事或监事变动备案的,登记机关可视为其董事、监事成员未发生变动,原董事、监事继续履行职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总经理是否需要重新聘任,由新董事会决定。公司未按照
《公司登记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总经理变动备案的,登记机关可视为该公司总经理未发生变动。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委派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属于企业内部自治行为。根据
《公司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其章程的规定委派。章程中规定由投资者直接委派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公司章程修改,除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外,还应提交公司相关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