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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聘任问题
  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董事由合营或合作企业各方委派或撤换。合营、合作投资者发生变更,其有关董事成员须由新投资者重新委派。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公司董事产生办法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重新委派或改选的,在委派或改选出的董事或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继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务。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董事或监事变动备案的,登记机关可视为其董事、监事成员未发生变动,原董事、监事继续履行职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总经理是否需要重新聘任,由新董事会决定。公司未按照《公司登记条例》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总经理变动备案的,登记机关可视为该公司总经理未发生变动。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委派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属于企业内部自治行为。根据《公司法》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其章程的规定委派。章程中规定由投资者直接委派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公司章程修改,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外,还应提交公司相关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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