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闽工商外企〔2007〕297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工商局外资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一)
为统一认识,规范操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司组织机构问题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作法》)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长由中、外方的其中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由另一方担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其中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立股东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选应当符合
《公司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应按
《公司法》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事或监事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新修订的
《公司法》实施前(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申请股权等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时,是否设立监事或监事会,根据《
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06〕第102号)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宜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