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工商市〔2005〕295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9月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十条措施”中,立足实际,扎实工作,探索出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福州市工商局突出重点,抓住海峡批发市场这一商品流通源头,加强监管,又取得了一些新的经验。省工商局在吸纳福州市海峡批发市场以及各地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是指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源头辐射效应的较大规模的一类或多类商品集中交易的市场,一般包括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商场和大型集贸市场。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监管要坚持倾注重力,把住源头,跟踪流向,诚信经营,强化监管的原则,始终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重要商品,作为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监管的重点。
一、严把进货源头。引导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运用电子销售系统,完备进销货台帐,运用计算机建立电子台帐,并指定专职或兼职商品质量管理员;一时难以具备电子销售系统的,也应提供电子进货资料。大宗交易的重要商品或新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记录商品流向。要督促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商品批发经营者在销货台帐中如实、详细载明所售商品名称、销售时间、对象、批次、数量、去向等基本情况。完备商品销售记录,商品进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相对驻场监管。负责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监管的段、片长要相对固定地把日常巡查监管的重点设在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内。重大节日和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加派人员进场监管,并组织食品安全巡察员进场开展巡察活动,保障消费高峰期间经营有序和商品质量安全。
四、加大检测力度。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开办者要添置检测设备,开展自律检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对源头性商品集散市场商品质量组织抽查监测;有条件的,应当设立检测室,方便经营者、消费者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