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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工商市〔2005〕296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省工商局党组关于在全省推广龙岩市工商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典型经验的要求,省工商局在龙岩市工商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若干意见

  为了促进“红盾护农”工作的有关部署、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红盾护农”行动的要求和省工商局全面提升工商工作上新水平汇报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保证农资经营主体合法有效
  (一)要通过严格掌握前置审批、核定登记事项、履行登记程序、核准经营范围办理好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农资商品不能与食品混营,确保农资经营主体合法有效。
  (二)要结合辖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认真检查农资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国家允许经营农药、化肥等农资的农业“三站”和基层供销社的农资经营主体要进行规范,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业户坚决予以取缔。要求辖区内所有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者都必须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三)要逐一对合法的农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专门的农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资料,并及时根据巡查情况更新资料,做到对农资企业底数清、数据实、情况明,为监管执法提供可靠依据。
  二、建立农资商品准入制度,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
  (一)指导督促农资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制度,建立购销合同备案、种子留样备查等商品准入制度,把好进销货登记关和检查关,规范进货渠道,推进监管关口前移。
  (二)积极履行工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合理运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手段,采取定期抽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送样检测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加强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的动态监控,从源头上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资的打击力度。要以农民投诉集中、社会反映较多和诚信程度较差、未从正规经营渠道进货的种子肥料及农药经营者经营的产品为重点组织抽查,并及时将检测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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