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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与相关质量监督、监测机构以及辖区内主要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商场建立不安全食品退市联动机制,在各食品经销点建立联络通道,借助新闻媒体以及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发布、反馈不安全食品信息。依托《入市商品网上监管系统》多渠道广泛采集食品质量数据,为及时锁定不安全食品以及快速实施退市提供保障。

  第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呈报省工商局批准作出不安全食品退市决定。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不安全食品退市的决定,应当有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或有权国家机关的质量信息通报的正式文件依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且无需检测即可判定的食品除外。提请决定不安全食品退市,应当填写《不安全食品退市审批表》,并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或其他有效文件报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第九条 经营者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将不安全食品下架、集中保管,并在1小时内向发出下架通知的工商机关反馈情况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与退市的不安全食品属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该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方可继续销售;未能提交的,应当抽样送检或要求生产商提交新的质量检测报告,恢复销售前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适当、有效的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不安全食品依法应予处罚的,如票证及经营台账完整,主动报告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及时退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作为从轻量罚情节;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能够及时退赔、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所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主动停止销售,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或者在被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隐匿销毁凭证台账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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