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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工商市〔2006〕294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局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七日

福建省工商局实施不安全食品
退市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规范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安全食品退市,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经营者针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封存、扣留、没收、销毁等措施而中止流通或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账制度、质量自检制度等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经常对其在售与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经营者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安全的食品,应当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销毁等适当的措施,有效预防或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条 对于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召回和销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未履行召回义务的,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并监督经营者在限期内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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