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食品经营者接到工商部门不安全食品退市的短信通知或其它形式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种食品,清点库存食品封存保管,在1小时内短信回复下架情况并电话报告辖区工商所。
发现有与工商机关确认退市的不合格食品属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且不同批次的,经营者应当即时审核该批次商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未见合格报告的,也要先行下架,暂停销售。向当地工商所提交该批次食品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经审查确认后才可恢复销售。
4、经营者以短信回复不安全食品退市情况,应当一品种批次的一条短信通知一回复,按照短信提示格式编辑回复内容。
5、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所做好不安全食品的退市工作,及时向当地工商所报告下架情况,如实在《不安全食品退市监督检查记录表》上填写下架食品情况,并签字或盖印。
三、行政指导的方式与要求
1、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培训学习班、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的宣传教育,让经营者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
2、加强协议准入指导,落实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要抓住源头环节,与食品市场开办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要求开办者严格遵守食品交易市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负责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规范市场内的经营行为;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市场动态信息,积极协助工商部门监督管理入场经营者,一旦接到工商部门的不安全食品通知,立即督促经营者做好场内各类食品的自检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工作。
3、建立完善的不安全食品退市联络机制。各工商所要负责本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巡查,收集食品经营户的通讯电话(可接收短信)号码,嵌入“12315食品安全短信平台”,及时更新变动资料。指导大型经销商及时采集、报送、更新“商管系统”数据。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监督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扩大12315监督网络,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巡察员等参与监督,发现经营者经营不安全食品而不自觉退市的,及时举报。
5、加强市场巡查。各地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要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退市的食品及其经营者要回访和跟踪监督管理。对不遵守退市管理规定的经营户要依法严惩,以案说法,教育其他食品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