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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行政指导意见


  (二)明确应当退市的食品类型。

  禁止流通的食品类型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日常监管中要通过行政指导让经营者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概括列举的以下十一类禁止流通的食品类型。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明确不安全食品退市的具体实施要求。

  工商所在日常监管中要指导食品经营者在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退市措施:

  1、食品经营者在清理查验所经营的食品时,发现有可能或确认为不安全食品的,应当自觉下架,停止销售该种食品;按照与供货商的约定做好退货或者销毁工作;留存相关的凭证票据。

  2、对已售出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醒目告示,告示召回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时间不少于3天。能够确定购买者的,要直接联系通知其退货,食品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的退赔价款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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