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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行政指导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行政指导意见
(闽工商市〔2006〕36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安全食品退市制度是食品经营者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安全食品退市制度是否落实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重要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工商所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退市制度的义务,《福建省工商局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闽工商市〔2006〕294号)也对具体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做了的规定。为此,省局提出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行政指导工作意见如下:

  一、行政指导的对象

  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开办者,作为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的行政指导对象;对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源头辐射效应的较大规模的食品经营者列为重点指导工作对象。

  二、行政指导的内容

  (一)明确不安全食品退市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守法经营是食品经营者的最基本要求,是商业道德的底线。行政指导工作开展过程中,首先,要让食品经营者了解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情形,在有关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停止销售、封存扣留、没收、公告收回等内容。其次要让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工商局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好不安全食品退市的义务。这些规定明确了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违者将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通过指导经营者学习、贯彻、执行不安全食品退市的有关规定,达到“以退市规制准入,以执法规导守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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