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台湾水果经销台帐管理。组织台湾水果进口的经销商要建立经销电子台帐,并逐批次将进口的台湾水果的品种、品名、产地、数量、供货商以及销售商等电子信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备。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经核查真实的经销台帐上传至“福建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台湾水果经销商在批发销售时,应当随货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复印件以及注明品名品种、数量、产地、供货商等货物来源的发货单,以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台湾水果集散中心以及经营台湾水果的超市、商场、专卖店等零售商要保管好进销台帐,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六、引导台湾水果经销商布建专卖营销网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引导台湾水果的经销商采用许可经营、连锁经营、设立销售专柜、专卖店等经营模式,建立定向配送、统一管理的营销网络。要加强对经销商管理,通过与零售商签订协议,要求零售商承诺不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冒充台湾水果进行销售,并约定违约责任。有条件的应要求零售商在其经营场所出示由总经销商统一制作的专卖许可牌匾,以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巡查监管。
七、加强台湾水果市场监管执法。“12315”机构要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受理涉及台湾水果问题的投诉举报,做到“受理及时,转办迅速,调解及时,查处快捷,维权有效”。要结合网络备案信息,加强对台湾水果市场的日常巡查监管,严格审核、查验票证凭据,重点检查是否经销无合法来源台湾水果行为;侵犯涉及台湾水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按规定标签标注,仿冒台湾产地水果,以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经营假冒台湾水果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八、建立保护台湾水果联动协作机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中“支持福建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省际协作,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假治劣协作机制”的规定,与相关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省际协作机制,对跨省区的侵害台湾产地水果权益的案件,会同兄弟省市工商机关互通情报、交接线索、协助调查取证,必要时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予以协调支持。同时加强与海关、商检、农业、经贸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加强与台湾农会等相关组织联系,建立定期走访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台湾果农和台湾水果经销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执法的需求,适时开展制止和打击假冒台湾水果专项行动,共同维护台湾果农和台湾水果经销商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