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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台湾水果”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台湾水果”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的意见
(闽工商市〔2007〕227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台湾水果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台湾果农以及台湾水果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和深化两岸农业合作新的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引导、规范、监管、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规范台湾水果产地标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管理中,要严格区分“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台湾岛内的“台湾品种水果”,均需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载明产地。经营者不得将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简称为“台湾水果”。注意防范“台湾品种水果”不注明原产地,擅自使用台湾水果名称、包装、装潢,假冒台湾水果,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加强台湾水果防伪保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台湾水果生产商、经销商在大陆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依法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作为产地识别的标志。引导生产商、经销商、台湾农会等相关组织,采用统一的台湾水果防伪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台湾水果经销企业可以在其销售的商品标识上加注“咨询投诉请登录福建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站(网址:hppt://www.fj12315.gov.cn)”字样,以增强防伪保护措施。

  三、严格台湾水果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口的台湾水果应注意查验进口货物报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以及货物来源等合法凭证。必要时,可要求经营者出具由台湾农会等相关组织提供的台湾水果原产地证明,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台湾水果货正源清。对从外省调入本省市场且标称台湾水果的,应要求经销商提供可追溯源头并能够确认为台湾水果的凭证,对未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应责令暂停销售。

  四、建立台湾水果信息查询和投诉服务网络平台。“福建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网址:hppt://www.fj12315.gov.cn)为维护台湾水果合法权益开设专栏,宣传国家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正当权益,规范台湾水果市场经营秩序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介绍台湾果农和台湾水果消费常识和销售动态;公布台湾水果的统一标识和商标使用情况;接受台湾水果经销企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备上传的经销台帐,并向社会公众开放。为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查询信息、比对真伪、投诉举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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