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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食品经销台账格式的通知

  二、零售商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经销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数量等内容。
  批发商在建立进货台账的同时,应当建立销售台账,按进货台账的要求如实记录批发的商品信息(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以及流向(购货单位、购货时间、联系方式)、数量等内容。
  引导有条件的经销企业、个体工商户多建立电子台账。
  销售者在台账中应当如实记录进货的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2:
  食品经销台账表(含进货台账表、销售台账表)
  (封面)

  进  货  台  账
  (零售、批发通用)

  企业(个体工商户):
  法人代表(负责人):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

  进  货  台  账  (试行)

商品条码

商标品名

包装规格

生产单位

生产日期

保质期限

进货时间

供货单位

进货数量

年/月/日

年/月/日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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