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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健全食品进货查验与进货台账制度的通告》的通知

  二、零售商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数量等内容。批发商在建立进货台账的同时,应当建立销售台账,按进货台账的要求如实记录批发的商品信息(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以及流向(购货单位、购货时间、联系方式)、数量等内容。

  三、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不得销售。食品市场、超市固定购入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一种食品的,第一次购入时必须索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以后可以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

  四、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食品经营业态的不同类型,设制了电子式、簿记式、粘贴式、简易式4种食品进销台账样式,以及索证索票装订册封面样式。各业态食品经营者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索取样本。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需求选择使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推荐,指导使用。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食品批发企业实行计算机电子台账管理,督导食品批发企业普遍利用计算机建立电子进销台账、电子索证索票档案,保质期限电子化管理,并为食品销售者提供规范的进货台账,各食品批发企业应予积极配合支持。实行计算机销售管理的商场、超市、批发企业,在建立电子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时,应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诸项内容如实完整建账,尤其是生产日期、保质期这两项内容不得缺失,软件没有设置或已有设置而没有记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督促其于2007年12月30日修正改善完毕。

  六、各级工商局要加强对食品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2008年1月1日起,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食品销售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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