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健全食品进货查验与进货台账制度的通告》的通知
(闽工商市〔2007〕588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与进货台账制度的通告》印发给你们。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通告》印制发放给各食品经营者,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通告内容,使广大食品经营者进一步知晓《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指导意见》有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与进货台账制度的规定精神,引导广大食品经营者提高对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是国家法定要求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自觉履行义务,依法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健全食品进货查验与进货台账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来,各级工商局按照国家法定要求,依靠广大食品经营者的大力支持配合,目前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普遍建立了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但在这两项制度执行过程中,尚存在理解认识不足,贯彻执行不力,规范不甚完善,长期落实还有一定困难等问题。切实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通告如下:
一、食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对进店食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等进行审核。不得接收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确保销售的食品货正源清,质量合格,信守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对自己所经销的食品安全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