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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消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消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工商消〔2007〕448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200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的意见》(闽工商消〔2007〕23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强12315消费维权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工商消〔2007〕104号)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消费矛盾纠纷
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

  全面深入开展消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平安福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大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7]36),进一步做好消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动员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12315消费维权网络的作用,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消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预防、化解消费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把消费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一)消费纠纷调解率达95%,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二)小额的消费矛盾纠纷不出村居(社区),大额的消费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的消费纠纷不出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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