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
(闽工商标[2007]265)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根据《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公示、认定和公告,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
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 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自然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填写《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表格均可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福建红盾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连同证明材料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并提交,并应随附证明材料的光盘,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三)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四)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