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疏导相关价格矛盾的通知
(武价服[2006]39号)
各区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疏导价格矛盾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疏导相关价格矛盾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出租汽车
1、收取燃油附加。为及时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给城市出租车带来成本增加的压力,从四月一日起,全市出租车实行收取燃油附加的临时措施。具体方法是:乘客每乘坐一次出租车,除按计价器显示价格向驾驶员支付乘坐费外,再另交0.50元的燃油附加。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标贴,在出租车显要位置张贴加收燃油附加的规定。
2、建立出租车营运价格随汽油价格相应变动的价格联动机制。市物价局将与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经营的影响,建立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逐步理顺出租车价格。
3、下发“收费明白卡”,巩固清理整顿收费成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关于下发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明白卡”的通知》(武价服[2006]19号)已制作完成,将发到出租汽车司机、经营企业和有关收费单位,各有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
4、进一步改善出租车运营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营秩序。
二、关于公路客运
公路客运价格仍按《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鄂交运安[2002]692号)有关规定执行。此次燃油价格上调,我市公路客运价格在规定范围内还有一定的上调空间,运价确需向上浮动的,应按规定向运管、物价局部门报备。
农村客运(县至乡村、乡村之间)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价格上调空间有限,按中央和省规定,对农村客运实行财政适当补贴,
因此,要保持农村客运价格稳定,保持现行价格不变。
三、关于城市公交
这次燃油价格调整,国家给予城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我市公交票价不随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