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5日)废止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东西湖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
(武价函[2005]24号)
东西湖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请示》(东价〔2005〕6号)收悉。根据(鄂价房服函〔2004〕176号)文规定,结合你区具体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西湖区土地交易中心在接受委托,提供地产咨询及政策,进行土地交易时,收取有关服务费。
二、交易服务费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或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 成交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
| 10以下
| 2.5
|
2
| 10以上至100(含100)
| 2.0
|
3
| 100以上至1000(含1000)
| 1.5
|
4
| 1000以上
| 1.2
|
2、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上述标准的4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