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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东西湖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5日)废止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东西湖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
(武价函[2005]24号)


东西湖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请示》(东价〔2005〕6号)收悉。根据(鄂价房服函〔2004〕176号)文规定,结合你区具体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西湖区土地交易中心在接受委托,提供地产咨询及政策,进行土地交易时,收取有关服务费。
  二、交易服务费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或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以下

2.5

2

10以上至100(含100)

2.0

3

100以上至1000(含1000)

1.5

4

1000以上

1.2



  2、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上述标准的4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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