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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武价房[2006]120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及《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现就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价格时间:为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及时核价,各相关企业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资料,土建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即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核定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起,60个工作日内销售价格核定工作。
  二、关于申报价格程序及资料: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向价格主公管部门申请核定价格时,应提交书面核价申请,填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见附表1),填报表格时,应严格按照分类表格及表格中规定的项目序号填写,并附相关资料(见附表2)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正式受理。进入成本监审程序后,成本监审部门与开发企业应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成本监审规定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三、关于建设周期确定: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建设周期多层房层按1年半、高层房屋按2年计算”,现确定为:建设周期根据银行贷款协议确定的时间,多层房屋贷款时间不足一年半的,按实际付款时间超过一年半的,按一年半计算;高层房层贷款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计算,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四、关于建筑面积确定:开发企业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严格按照市相关部门审批的规划面积设计施工。实际施工面积超过规划面积5%以上部分,企业必须到市相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批同意的超建部分,价格主管部门不予核价。
  五、关于配套设施:凡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附经营性设施,经营用房及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外,原则上都应进入住宅成本。对开发企业要求不进入住宅成本的配套设施,以及其它经营设施(用房),原则上按照商品房计价原则计算成本并从总成本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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