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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合同监管订单农业行政指导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合同监管订单农业行政指导的通知
(闽工商同〔2007〕30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2007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3号)和《关于支持发展订单农业,积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程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66号)规定,现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闽工商综〔2006〕219号)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订单农业工作实施行政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指导的意义
  对订单农业工作实施行政指导,规范合同行为,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指导的对象
  种养大户、涉农龙头企业、中介组织。
  三、行政指导的内容
  1、深入开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宣传教育、组织培训,发放宣传材料,树立典型示范等方式,宣传《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农户的合同法律意识,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合同欺诈。
  2、指导修订合同范本。深入种养大户、涉农龙头企业、中介组织,指导修订切合实际需要的合同范本。
  3、指导涉农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结合涉农企业的特点,引导辖区内的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建立完善信用体系。
  4、做好共建单位示范工作。根据辖区情况,走访农业行政部门和龙头企业及种养大户,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基础上,通过协议形式,把规模较大、效益较好、信用度较高、风险机制较健全的有代表性龙头企业作为订单农业共建示范单位,在同行业中起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
  5、指导涉农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导龙头企业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制度,做到人员落实,制度完善,不断规范涉农企业的自我管理机制。
  6、做好合同当事人纠纷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行政调解职能,对涉农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及时进行行政调解,化解纷争,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指导涉农企业运用抵押贷款盘活资金。指导涉农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盘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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