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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2、当场办理。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待补齐再受理;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注明盖章日期;登记机关经办人应在标有“登记机关存档”的登记书上签名,以留档备查。
  3、及时归档。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数据及时录入动产抵押登记软件;并将标有“登记机关存档”的登记书及相关材料完整、及时归档。
  4、方便查阅。登记机关应将标有“置备于登记簿供查询”的登记书及时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妥善保管,以供社会查阅;同时要配套建立《查阅情况登记簿》,及时登记查阅情况,防止查阅过程中出现材料丢失、涂改、毁损等情况发生。
  三、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
  1、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市、区)级工商局办理,省及设区的市工商局不再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书编号和登记专用章的使用按以下规定办理:(1)登记书编号按“工商集成信息平台”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填写,全部为数字代码,1到6位数为登记机关行政代码,7到8位数为年份,9到11位数为登记序号,-1为初始登记,-2为变更登记,-3为注销登记,如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2008年办理第一笔初始登记,登记书编号应为35010208001-1;(2)登记专用章统一为圆形章,内容为:( )市( )县、市(区)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2、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填写的各类登记书,由申请人登录福建红盾网“合同监管”栏目的“表格下载”栏自行下载,填写完整后到登记机关办理。
  3、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住所地;持有社团法人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社团法人登记证上的住所为抵押人住所地;其他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当申请人在登记书上所填的住所地与其提供的户籍地证明材料不一致时,应提交住所地的合法证明文件。
  4、在《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施行后,原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申请人下载新注销登记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以保证登记材料的完整性;原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申请人下载新变更登记书,到抵押人住所地县(区)级登记机关办理,原登记机关应将原始登记材料及时移交给现登记机关,并办好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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