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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鄂价费[2008]3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的规定,结合当前各地救灾需要,决定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减免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费一律减半收取,对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全额免收车辆通行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届满后,恢复按省人民政府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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