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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鄂价工农[2008]101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氯化钾及复混(合)肥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中化)及其分公司直接配送至零售网点的氯化钾、复混(合)肥或其它肥料(即直销给农户的化肥),以口岸价或出厂价为基础计算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不含合理运杂费,下同)。

  二、省内化肥经销企业从中农、中化和省外购入的化肥,省内无论经过多少环节,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其中,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对储存期较长、利息及仓储费用发生较多的化肥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按批次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三、省内生产的复混(合)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鄂价工农[2008]32号、鄂价工农[2008]86号文件规定,严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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