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
(鄂价工农[2008]56号 二○○八年三月四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春耕在即,为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管理,合理疏导因成本上升带来的价格矛盾,促进生产经营,保障市场供应和农业生产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67号)精神,现就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原材料价格上涨和成本增加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磷酸二铵的出厂价格。中准出厂价格调整为3730元/吨,生产企业可在10%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不限。调整后的价格从2008年3月5日起执行。
二、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经营差率。磷酸二铵从出厂(或港口调拨)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不包括合理的运杂费)。因经营环节肥料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确需调整差率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从严控制差率水平。
三、有关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鄂价工农[2008]32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的要求,对磷酸一铵实行提价申报措施,加强对磷酸一铵的价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