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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四)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七、建立交通事故救援与急救体系

  (一)在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中开展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的基础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特别应针对职业驾驶人员、交通警察、农机监理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以及公用事业人员定期进行急救训练。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位于农村地区和干线公路两侧的医疗机构,要加强有关医务人员对交通事故伤者救治的训练。当地红十字会和公路两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居住在公路沿线两侧的一定比例的居民普及基础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

  (二)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与急救的机制。到2011年,进一步完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处理和秩序维护、由消防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援、由医疗机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急救、交通部门负责路产、路政维护和保证道路畅通、民政部门负责遗体处理的运行模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实现110(119、122)报警服务台和120急救服务台之间事故信息共享,推进、完善包括事故快速反应与信息传递、紧急救援与生命救护“绿色通道”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三)建设市、县两级的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等危险货物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和违法查处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在2011年前,一是建立危险货物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机制,解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后泄漏、爆炸等危险的处置、人员救援、危险货物转运等问题;二是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途中违法处置机制,解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中被发现有违法行为后,车辆移动、停放、保管、货物转运等问题。安监部门应针对上述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处置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八、加快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应用水平

  (一)建立跨部门、行业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到2011年,全区应在公安、交通、农机、安监、保险、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动车检测、报废机动车回收等行业之间,对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保险理赔、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报废、高速公路监控等有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制定相关规划,统一有关信息建设标准。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应就营运客车及从业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信息,以及上述车辆、人员的交通事故和违法信息的交换、通报工作,建立初步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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