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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价房[2008]87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市、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本通知下发后,原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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