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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实施三步式程序办法的通知

  (四)对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五)配合价格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对《处罚规定》四条至第七条中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实施罚款时,对符合前款减轻处罚规定的,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10%。
  前款规定的减轻罚款,不包括《处罚规定》八条所列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条 在政府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时,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罚自由裁量权按政府颁布的法定干预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步骤及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是否执行三步式执法

细化标准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处罚规定》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至70万元罚款。

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7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处罚规定》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至35万元罚款。

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至5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处罚规定》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至6万元罚款。

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6万元至14万元罚款。

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4万元至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8、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9、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10、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11、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12、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13、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14、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15、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6、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处罚规定》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至15万元罚款。

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至35万元罚款。

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至5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7、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18、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19、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20、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21、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2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处罚规定》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

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二)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冻结价格措施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23、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处罚规定》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罚款:

1、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情节较严重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24、不标明价格的;

25、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26、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处罚规定》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不明码标价的,每缺一签,处以20元罚款,情节轻微的,累计罚款不超过1000元;情节一般的,累计罚款为1000至2000元;情节较严重的,累计罚款为2000至3000元;情节严重的,累计罚款为3000至5000元。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每签处以10元罚款,情节轻微的,累计罚款不超过500元;情节一般的,累计罚款为500至1000元;情节较严重的,累计罚款为1000至2000元;情节严重的,累计罚款为2000至5000元。

(三)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签及内容和方式的,情节轻微的,累计罚款不超过500元;情节一般的,累计罚款为500至1000元;情节较严重的,累计罚款1000至2000元;情节严重的,累计罚款为2000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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