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实施三步式程序办法的通知
(武价综法[2008]131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实施三步式程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及实施三步式程序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
《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
《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进行裁量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简称三步式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先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指出其违法行为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然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行政相对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载明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