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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9日)废止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2]138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和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17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房屋所有权人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按武办发〔2001〕61号文的规定执行,减半收取。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收取,以每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100元;
  (二)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200元;
  (三)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超过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
  (四)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
  三、住宅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
  典权等)登记费按照第二条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四、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含房改购房以后再出售的)所有权登记费为每套60元。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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