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施行前必须保密的外,起草单位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各级各部门要就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和采纳意见工作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
按照
《规定》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审议,不得签署,不得公布。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制度,明确起草单位、公文办理机构、法制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衔接流程、衔接方式及失职追究办法。
三、尽快做好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的准备工作
自2008年10月1日起,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未“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均应尽快做好“三统一”的有关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直接登记,编制登记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审议决定并签署后,报本级政府法制办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取得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由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标注登记号;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以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方法,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另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抓紧建设好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建立政府信息统一公布平台,为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作好准备。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和应用工作,并按照
《规定》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录入该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