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立拆迁管理专职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东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隶属市政府管理,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和市政府指定的拆迁管理工作,按时将施工作业面交付建设单位,以解决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具体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有关程序报编办审批。
同时要求,对拆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强硬手段,以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会同法院、当地政府及有关评估机构促成拆迁。如对石鼓连接线工程项目迟迟未完成的拆迁点要采用此方式。
(九)出台全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或规定。明确由市城建规划局牵头,尽快出台全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或规定,使拆迁安置有法可依,统一规范全市范围内拆迁的具体行为和政策。
(十)制定拆迁补偿的参考标准。明确由市财政局牵头,尽快统一或分片区制定拆迁补偿的参考标准,使协商时有据可依。同时,该补偿标准要将土地补偿、建筑物补偿以及装修补偿等一并进行考虑。
(十一)确定变更工程分级报批途径。为加快工程建设,使工程不因设计不周、功能需要等原因需重新审核造成中途停顿,明确对不改变工程基本功能、不改变工程外观的事项,只要不突破市审定总投资规模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超过市审定总投资规模10%以内的,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超过市审定总投资规模10%以上的,报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十二)理顺设计方案报批方式。为加快设计方案的报批,明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下或非重要地段的工程,以及改扩建项目,对投标产生的优胜方案,直接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或重要地段的工程,对投标产生的优胜方案,直接上报市政府审批(注:1、重要地段的定义详见附件的备注2;2、上述设计方案的报批方式不适用于交通建设工程,根据有关规定,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交通局或市交通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的市财政投资工程,按照《招投标法》和东府办会函〔2008〕51号文件精神,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对于该中标人的设计方案是否作为实施方案、是否需要作相应调整等问题,根据工程的投资规模和区位,参照前述两条的具体规定,分别报市规划部门或市政府审定。
(十三)做好与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衔接。明确对已确定选址的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先行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建设用地区,待省批复同意我市规划修编方案后,再按新增建设用地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对未确定选址的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应尽量选址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区,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确定好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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