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2008〕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
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冲击,确保我市经济增长,切实发挥投资拉动的作用,努力破解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体制障碍,加快推进一批市财政投资重点项目的规划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在遵守相关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坚持求真务实、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的指导思想,抓住对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制约最大的环节和问题,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程序、优化审批、加强协同、明确政策、健全机构,有效加快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进度。
(一)理顺关系,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基建程序推进工程建设,所有项目都必须由使用单位或项目提出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其中市属重点交通项目由市交通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由使用单位或项目提出单位联同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必须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拆迁成本和难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市政府审核意见批复项目建议书;所有项目都必须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二)优化审批,加强协同。加强部门协同与工作衔接,按照“能快则快”的原则,完善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实施办法,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和灵活操作,适当下放权力,尽可能节省工程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的时间。
(三)明确政策,健全机构。在拆迁管理方面,坚持实行属地负责原则的基础上,成立专门机构,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拆迁管理的工作授权、补偿标准,使拆迁和补偿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以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职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二、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