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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3、熟练掌握上级民政部门下发的各业务政策文件内容。

  5、熟知登记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6、婚姻登记员应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

  (四)婚姻登记员行为规范

  1、婚姻登记员应着整洁统一的工作服装、佩带婚姻登记员工作标识上岗。

  2、婚姻登记员实行文明用语,做到语调平和,举止得体,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3、婚姻登记员要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把规范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作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婚姻登记监督管理

  (一)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严格规范婚姻登记程序,确保登记程序合法。登记合格率和出具证明准确率要达到100%。

  (二)婚姻证书必须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件,婚姻登记表等材料必须按照民政部统一格式印制。婚姻证书等法律文书要妥善保管,每年度要对婚姻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为造成法律文书损毁或丢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廉政守纪,坚决杜绝搭车收费、索贿受贿、违法登记。婚姻登记员违法登记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空白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证书统一上交,登记备案。

  (五)各婚姻登记机关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内容,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认真、细致、准确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档案管理及归档内容

  (一)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婚姻登记档案应长期保管,档案室应配备档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通风,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婚姻档案应分为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婚姻证类、撤销婚姻类、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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