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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九)颁证厅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正面悬挂直径40-60厘米的制式国徽,国徽右侧竖立国旗。颁证室正前方放置颁证台,颁证台正面标有“××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字样和可变换的日期标志。厅内布置庄重、温馨。

  (十)侯登区设立公告栏、群众举报箱,配备饮水机、阅报栏等。

  1、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内容、结婚登记公示内容、离婚登记公示内容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示的内容公示。

  2、婚姻登记公告栏内容

  需公告的婚姻登记机关事宜(如撤销婚姻的决定);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投诉,将其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特殊情况的变更等。

  3、开展婚姻(有偿)服务的地方,服务与登记要实行场地、人员、票据三分开,公示的内容主要有:(1)婚姻(有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审批复印件;(2)婚姻(有偿)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其服务人员姓名、岗位职责、照片、编号;(3)婚姻(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4)婚姻(有偿)服务规范。

  (十一)档案室应配备档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盗,通风、透气,确保档案安全。

  (十二)婚姻登记涉及公民隐私,严禁将婚姻登记机关安排在行政审批大厅办理,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权。

  三、婚姻登记员

  (一)婚姻登记员资格

  婚姻登记员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二)婚姻登记员职责

  1、负责对婚姻当事人有关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办、补领婚姻证件的条件。

  3、签发和颁发婚姻证件。

  4、整理装订婚姻档案。

  (三)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

  1、熟练掌握《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婚姻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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